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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法第153條?

民法第153條?


李OO 發問於 2006-04-09 | |

Q: 律師您好:

我有個朋友,是某公司的董事長,之前他同意要在,他公司幫我安排工作,可是確遲遲沒有下文,請問律師大人,我是不是可以依照,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要求對方必需履行他和我的約定,謝謝。
當時,我太太也在場,雖然無錄音,但依法我太太是否可以出庭做證,因為我聽說,好像如果是直系血親,就不能在法庭中做證,這點有這回事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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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你所提供的事實,對於工作內容為何?職務為何?薪水為何?何時開始上班?為僱用契約或委任契約?相關必要之點都沒有合致,僅以他方有說要幫你安排工作,尚難認為意思表示也已經合意了。況且,他說要幫你安排工作,究為要約或為要約之引誘,或是根本不具有法效意思之一種觀念通知?都有疑問,故管見認為台端尚難僅因對方口頭之說法而主張你與對方有勞資契約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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