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相關問題請教您,謝謝!
以公司的名義貸款與抵押
找一位朋友當連帶保證人,並協議連帶保證人擁有公司部分股份
連帶保證人在臺灣沒有財產
因爲他在貸款前已把房屋等贈與家人
請問:
1> 如果日後萬一有債務問題,公司、公司負責人、股東、連帶保證人之間的清償有比例或先後嗎?
2> 銀行催討欠款,會否依財務狀況先催討公司負責人,公司股東,然後再連帶保證人?
3> 以公司抵押,有限公司清償有限度嗎?如果還不足以清償銀行的借款,誰還要繼續背負債務?
4> 連帶保證人的家人(太太小孩)會不會因爲連帶保證人的債務而受到牽連?法律上須幫他還債嗎?銀行會直接與家人聯絡干擾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就連帶債權,銀行可以直接找連帶債務人(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求償,至於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有無清償義務,視其有無擔任連帶保證人而定。
二、連帶保證人並無所謂分擔比例,可以就清償部份全部向借款人求償,但連帶保證人之間有分擔比例。
三、但銀行法第十二條之ㄧ第三項有特別規定:「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四、提問人所謂「以公司抵押」,意思不明,但縱有抵押,清償不足時,借款人還是有清償義務。
五、連帶保證人之家屬並無清償義務,如銀行干擾,可向銀行公會或金管會銀行局投訴;但請注意,連帶保證人雖然已經將財產贈與,在一定期間內,銀行還是可以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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