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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公司的惡劣態度


劉OO 發問於 2006-04-03 | |

Q: 律師您好:

我是去百貨公司逛婚紗展時,被說服而下訂了
而且還把總金額$58800整一次付清.
內容:
總共36組,全館服飾任選,然後還有一些基本贈品
1星期後我去試禮服,結果因為我的身材算豐腴型,而且胸部是e罩杯
導致禮服穿不下,只能穿過時且舊式的禮服
但當初我跟他們洽談時就有提醒過她們,我的身材不好可能有些服裝穿不下
她們一直說:妳ok啦!衣服可以改的嘛!
我信以為真可以全館任選才會付那麼多的錢,結果不如我當初所期望
我希望再跟她們做進一步的交涉
通常36組也才3萬出頭,希望重新調整合約內容
她們反而愛理不理口氣很差,一直拖延時間甚至掛我電話
我非常生氣,既然妳們沒有誠意服務態度這麼差,我也不想跟妳們公司做生意,我要求全數退費
她們經理的口氣才好轉但確堅持不肯退費,還說公司就是規定不能退
而且要退她們會請總公司的律師跟我做洽談無法退費,光是聽到這裡我真的快後悔死了!
這是婚紗公司還是詐騙集團啊?


問題:請問都還沒開始畫粧拍照為什麼不能退費?

求求律師給我個答案吧~我到底該怎麼做?

瀏覽人數:3312
匿名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查本件交易,係您於百貨公司逛婚紗展時,為未經邀約之婚紗公司說服而訂購禮服之服務交易,自屬上開條文之訪問買賣。
二、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及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訪問賣賣方式所為服務交易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依上開規定,您於收受婚紗公司之商品(即於您試穿禮服時)後七日內,自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婚紗公司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三、再按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查本件交易,如婚紗公司之業務員確以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訂立本件契約,您自得依上開規定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支付之金額。
四、 此外您尚可依民法第359條向婚紗公司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 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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