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午安!
昨晚收到您深夜的回函,讓我高興不已.感激不盡!除了感恩還是感恩!
1.有關保證人之事.我姐說是於離婚協議書上已註明離婚後男方之所有財務與女方無關.(男方認識的律師事務所簽定)請陳律師解析! 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2.如果沒有~~那我姐是否名下都不能有財產?
3.如果男方之破產成立.那麼保證人最快什麼時候會被討債?也就是說銀行何時會扣押我姐的名下財務?
再次 感恩您!
A:
您好,
雖然離婚協議書有說離婚後之財務各自負擔,但因為結婚前所擔任連帶保證人責任實際上並未除去,將來銀行還是可能向保證人求償。除非當時已經有向銀行更換保證人。故如果連帶保證的金額很大,將來置產時確時要考慮清楚才行。
如果姐夫聲請破產(個人聲請破產並不容易成立),就算成立了,因為房屋的部分有抵押權,屬於別除權,並不依破產程序來處理,故只要姐夫沒有繳貸款的利息,銀行會先申請拍賣抵押物,同時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保證人之財產,至於銀行會不會選擇你姐姐為求償對象,要看你姐姐名下有多少財產而定。既然姐夫已經繳不起利息了,你姐姐的財產應儘快作個處置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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