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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是否要給資遣費

是否要給資遣費


aOO 發問於 2006-03-31 | | 醫藥農牧業

Q: 診所負責人變更,由於健保申報的問題,故先辦歇業後再以相同的名稱申請登記,
由於是歇業故原勞工之勞健保均已退保,之後再以新的事業單位加保,請問之前的
勞保年資是否可由新的事業單位繼續予以承認,還是要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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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
如果只是負責人變更診所不變只是歇業後重新開業則屬同一間診所
勞健保應延續

A: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就你的陳述,可知本案屬於事業單位轉讓(負責人變更),而且你屬於留用的勞工,你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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