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
我們公司的員工生小孩請產假,本來是可以順利做完月子在兩個月內回公司,但是後來因為胎位不正,提早入院檢查,一直到出生做完月子,前前後後拖了快九十天,請問依法,這樣的情況我還是要給這位員工全額薪資嗎?我想扣錢會不會違法?
感謝。
律師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八星期,如果該女工受雇已超過六個月,八週產假要照給工資,至於其超出八週的部分,應可視為病假,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所以,本件超過八週產假的部分,應可依此折半工資發給。如果一年內超過三十日之部分應以特別休假及事假予以抵充,事假期間工資不予發給,如於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後仍不夠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A: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由上開規定可知,法定之分娩假期為八星期,此段期間之工資應由僱主照常給付。若女性職員請假天數超過八星期者,則按各公司內部人事規則辦理即可,設依病假計扣薪資者,於法並無違誤。惟請注意公司內部人事規則不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茲將該條規定附錄如后: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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