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再3月13日與一輛機車發生差撞..因當時對方只有輕微擦傷..所以無警方策量..我好心留電話給對方..竟然要求我賠20000元...最後以15000元達成協義..但對方遲遲不合解..一拖再拖.如果她不簽合解書..我要付什麼則任嗎?錢我以匯給她了..
A:
您好,
和解雖不用書面,但需有證據。如果有證人或證據證明已達成和解,則民事責任就已經結束了。
刑事責任方面,若對方有提出告訴,則需另行具狀撤回告訴。若經過六個月未告訴,則無法再行告訴。你可以等看看六個月內會不會有告訴的情形。若已告訴而未撤回,你仍需負過失致傷害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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