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拆夥前先清算資產(甲方為合夥人,乙方為負責人)
問題一:清算資產,應如何算法呢?店內所有物嗎?(當初之頂讓金可算嗎?)招牌可算嗎?
如皆已清算完成,乙方要承接店面卻以無資金,不予付清算之資金呢?
問題二:乙方不同意清算呢?
問題三:雙方如簽立拆夥同意書,書中言明支付前費用10萬元整,如乙方不執行其履行之責任,是否可提出告訴呢?
謝謝您
A:
您好,
1、清算是法律上的一種程序,作法上只是要確認合夥財產的盈虧,所有合夥財產都需計入計算,計算之後方知合夥財產、合夥債務及可取回之數額。而依法律規定,合夥財產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需數額予以保留後,始能就賸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按其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2、何人要接店面與合夥之清算是兩回事。
3、如果你要退夥了,就可以要求清算,因為已經無合夥人了。
4、拆夥費用10萬元,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並可以強制執行。
5、才二個人的合夥,實在不用搞的那麼麻煩,只要二個人同意拆夥就行了,不用堅持。至於對方承接店面的費用10萬元,可以等拆夥後再行請求對方支付,這樣才有助於解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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