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
我因個人因素申請留職停薪,獲得公司同意留職停薪6個月
在留職停薪期間,公司因被併購而成為消滅公司
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我是否仍有與其他在職員工相同之權益?
謝謝!
A:
你好:
你雖然處於留職停薪的狀態,但是仍屬於公司成員之一 ,所以,就公司遭到併購部份,仍享有與其他在職員工相同之權益,因為「留職停薪」不同於終止勞動契約,係指使原本繼續性契約性質的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如果你
(一)、未受到留用:
新公司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勞工資遣費,但你無主動向公司要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二)、屬於留用勞工:
本案屬於事業單位改組,而且你屬於留用的勞工,你的工作年資,應由
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所以,建議你先發文詢問是否仍屬於該新公司留用的員工,如果非留任之員工,請求公司終止勞動契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