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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要求到案說明,不知該去否


TOO 發問於 2006-03-27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近日下游廠商被警方依收贓調查,下游廠商提出向我方買入之證明,現我們公司被警方要求到案說明以下事項
1.本公司進貨來源
2.本公司銷售情形

現本公司有以下疑問:
1.本公司的貨物由大陸進口,但委由專業貨運行利用其他管道進來,無完稅證明,但有托運單及匯款單,不知可否以此證明來源,又是否會依其他罪嫌提告(如逃漏稅等)
2.警方要求本公司的銷售情形是否需提供,因本方不只賣給他們(被調查的廠商),但本公司不想讓警方知道其他買方,避免造成其他困擾,不知警方如此要求是否可以不理
3.因路途遙遠,不知本公司可否以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處理,而不去親自去南部到案說明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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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刑法的收受,或故買贓物罪,都以行為人明知為贓物而為收受,或有買受等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因此,這類案件的重點就在於追究贓物來源的所有經手人,是否認識該等物品係贓物,通常會依照一般交易通念,依照客觀事實去判斷買受人在取得物品時,是否已經或得以認定物品係屬贓物,其中最重要的判斷基準就在於取得物品的對價是否顯然與市價不相當.茲就 您所提問的順序回覆如下:
1.託運單及匯款單,當然可以作為貨物來源的一部分部分,但只能證明貨物不是直接由買受人的犯罪行為所取得(例如不是買受人自己去偷的),至於買受人是否涉嫌收受或故買贓物罪,仍應依照上列原則判斷.此外,有無逃漏稅或另外涉嫌走私犯罪,則須視具體個案(例如應否報稅,有無利用不實文書報稅,或進口者係管制物品等).
2.對方警方或檢方之調查,原則上是有義務要配合,但犯罪嫌疑人還是可以依照自己之立場,判斷證據之提出,是否對我方有利,再決定是否提出,只是這部分的判斷,涉及高度的訴訟技巧,建請依個案詳細情形,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再作決定會比較好.
3.警方的通知,在法律上確實不具強制性,但如果對其通知不予聞問,警方還是可以聲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被通知人到案,所以可行的方式是和警方溝通,看是否可以先用書面作說明.如果符合法律的管轄規定(犯罪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轄),也可以聲請將案件移送到離你們較近的法院檢察署管轄.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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