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林達傑律師您好:
我是〝竊盜案的「自白書」〞的嫌疑犯之一,我想再請教您一個問題,如果現在遺失之物被找回來了,但還沒找到兇手,請問您,在法律上,如果遺失之物比在找到兇手之前出現,那請問一下,若之後兇手被找到,會被判何罪呢?(但是在遺失之物已找到的前題下。),謝謝。
律師
A:
您好:
刑法上的竊盜罪,或是侵占罪,都是以行為人是否已經將他人所有或持有的財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的範圍,作為既遂犯罪成立的客觀構成要件。
所以,只要行為人主觀上真的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把財物移置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已經算是犯罪既遂。即使在事後為了某種原因,再把財物歸還,也無礙於已經成立的犯罪,頂多只是得以作為檢察官是否起訴(或予緩起訴),以及法官量刑(或是予以緩刑)的參考而已。
在實務上,失主通常會要求行為人歸還財物後不予追究,也只不過是因為在處理過程中,還沒有司法警察介入,國家司法權根本無從發動,才有可能以所謂「私下和解」的方式解決,如果案件已經報請司法警察處理,因為這類案件都不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即使失主願意和解,員警還是必須依法移送檢察署偵辦。也就是說事後歸還失物,只能作為檢察官或法官認定犯罪行為人犯罪後態度是否良好,以及造成損害大小的參考,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仍然不能不依法律規定處理。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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