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公司於2006/02/17通知自2006/03/01調單位,並且未與勞方溝通強制調單位,並於2006/03/16通知,因新工作並非課長,因此必須將「職務加給」扣除,但是公司調整薪資結構時,我並不是課長,因此該「職務加給」是自本薪挪出,之後改任課長也沒加薪,現在卻以勞方非課長職務,通知薪資必須減少職務加給部分,目前已經透過勞工局進行協調,但是資方自從收到勞工局公函通知協調,已多次威脅勞方。
1.如果需要提出民事訴訟應如何處理?
2.大概需要多少費用?
謝謝!! 一直被欺負的勞工
A:
依據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倘若公司收到勞工局發函通知協調後,多次威脅勞工,建議您將公司威脅的證據保留下來,以利於將來訴訟時可以主張。此外,提出民事訴訟的費用(裁判費),是依據您向公司請求的內容或金額,依不同的情況適用不同的標準,司法院的網站有詳細的說明,您可以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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