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94/07/01實行勞退新制後,雇主未給員工選擇新制或舊制就直接強迫全體辦理新制,請問這是否犯法。另外,雇主替員工辦理新制後,將工作十幾年的員工薪資銳減成投保薪資等級第一級(即15840元),而原本員工薪資實際所得為每個月40100~42000,很明顯的是以多報少的情況。經過與雇主協調後,雇主答應將投保薪資調回實際所得金額等級。但現在問題就在這裡,從20100等級的投保金額突然調回42000等級的投保金額,雇主卻稱突然調動幅度這麼大,勞保局可能會查為由,不肯一下子就調回42000等級的投保金額,請問雇主突然調整投保金額幅度這麼大的情況下,勞保局會查詢這個調整的原因嗎?再者,若欲告雇主以多報少,且漠視勞工權益,則雇主若輸了,最重可被判處什麼刑責?為了這個問題,實在傷透腦筋。
A:
可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市政府;縣 (市) 政府;檢舉
可處新台幣25萬以下不等的罰鍰
並且賠償勞工損害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