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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下擔任了股東兼董事該怎辦?


林OO 發問於 2007-11-10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公司的老闆在未經過我的同意之下
擅自把我加入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且擔任股東兼董事
本人有去經濟部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發現『董事願任同意書』並不是我本人親筆的簽名


請問:
1、我該如何在對方不一定配合的情形之下,辭去董事職務與股東?
2、事後得知有位員工也是跟我一樣的情形,我們要如何自保呢?
3、我有寄存證信函給老闆,卻遲遲得不到回應,我是否要提出告訴?我該告老闆什麼罪呢?
4、本人才20出頭,家裡經濟狀況不是很好,請律師出庭一次就要五萬塊,有其他管道可提供協助嗎?
5、年底又要報稅了,真怕老闆又亂搞什麼我該如何防範?


謝謝律師回答 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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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明熙

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公司老闆在未獲 台端同意下,以非本人簽名之「董事願任同意書」將 台端列名為某公司董事,業已涉嫌違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責。 台端可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老闆塗銷相關登記,同時去函營利事業主管機關要求除去相關登記。 台端亦可不對公司老闆提起民刑事訴訟,而與公司老闆簽署書面約定,要求公司老闆對 台端擔任董事所生之責任,負擔最後責任,並要求其提供擔保。但此舉仍可能使 台端承受對外賣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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