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
我的丈夫在10多年前因外遇而與我跟兩個小孩分居。
如今他跟該第三者都生了小孩。
每年我們有他繼承他父母的不動產的房租作為生活費(三人一月約3萬多)。
現在我的孩子都成年了,我想要離婚。
的有關問題
丈夫繼承的財產為不動產時,該房屋的出租收入是否為婚後財產?
若他無正當理由而分居時,他是否有權自行申請"分別財產制"?
我是否可啟動"剩餘財產分配"替自己討回物質上的公道?
若他沒有履行同居義務,是否可告他"遺棄"?
若協議離婚,子女的權益是否受影響?
煩請撥空解答,感悌不盡。
A:
您好,以下供你參考:
1、房租收入為婚後財產。
2、請參考下列規定,只要有符合下列的情形,可以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否則就需要由雙方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
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始有計算剩餘財產之問題,且自知悉有剩餘財產時二年內行使。
4、刑法上的遺棄與民事上的遺棄不同,你可以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刑法上的遺棄罪,需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會成立,單單未同居,尚難以構成。
5、協議離婚乃夫妻間的事,與孩子的權益無關。協議離婚,也可以約定監護權及扶養的行使。
參考資料: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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