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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07-11-04 | |

Q: 律師您好~


我與內人在93/7月在婚紗展定了一套婚紗照
並刷卡繳了訂金36000,
但是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我們公證結了,也沒有去拍照
直到日前才想到有這麼一回事...


請問我可以要求業者退還費用嗎?
否則是否可以全額讓渡給其他人(ex.朋友)使用
有沒有一些法律條文可以保護我們的權利?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645

A: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
一、主張退費抑或轉讓他人使用,尚須視當初你們與婚紗業者所締結之契約內容而定。
二、不過,有一點需注意,依照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您的請求權可能已逾罹於時效消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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