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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只蓋屋頂,無門無窗無牆)


宋O 發問於 2006-03-12 | | 其他

Q: 老屋頂樓漏水, 想做防漏水及加蓋屋頂防雨(無門無窗無牆), 可否全蓋滿或有最大可蓋面績(依樓頂面積之?%)規定? 須向建管處報備後再施工或可逕行施工? 請回覆至我的 e-mail address. 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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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2e80ae1ec="宋s"]老屋頂樓漏水, 想做防漏水及加蓋屋頂防雨(無門無窗無牆), 可否全蓋滿或有最大可蓋面績(依樓頂面積之?%)規定? 須向建管處報備後再施工或可逕行施工? 請回覆至我的 e-mail address. 謝謝幫忙.[/quote:42e80ae1ec]


宋先生您好,可否施工需視您的房子情況有所不同,請可參考以下原則決定是否施工,或去電建管處違建查報科洽詢。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如下:

(一)、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二)、前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三)、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暫免查報,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四)、前述二、三款修繕(含修建)行為,因情況特殊致面積擴大在三平方公尺以內,或層高增加後其簷高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者,比照前二款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五)、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超過三公尺者以加高論,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人字型屋頂,在不加高、面積不擴大原則下、按原形狀修建,暫免查報。
(六)、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陽台及位於一樓防火間隔牆(巷)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暫免查報。
(七)、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暫免查報。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比照前款辦理。
(八)、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辦理,惟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逾六十公分者,即予查報拆除。
(九)、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權)。
(十)、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一)、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二)、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三)、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一律查報拆除。
(十四)、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
(十五)、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六)、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免予查報。
(十七)、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八)、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九)、架設碟形天線,其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高度未超過九公尺,如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免予查報。但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內。
(二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及一樓平台加設鐵捲門或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
(二十一)、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查報處理,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領有使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牆,免予查報。
(二十三)、家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二十四)、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搭建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與本措施貳|四違建查報作業原則第 (七)、(十五)款合併計算)無壁體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二十五)、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出物),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但不得做為居室使用。
(二十六)、因施工損鄰,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因施工損鄰案者,須本府工務局協調有案,或承建人、監造人向該局報備有案者,並經提出該局核准備查有案之鑑定單位,鑑定證明該受損建築物有構造安全之虞,必須拆 除重建 者,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修建。
(二十七)、因火災燃毀,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既有建築物全毀者一律不准復建;持有半毀證明者,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
(二十八)、老舊破損,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
1、原有壹樓老舊房屋拆除,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
2、原有貳樓以上老舊房屋,僅頂層拆除,保留與鄰房共同壁者,比照前項辦理,惟其層樓地板及屋頂全部拆除,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因已逾修繕(含修建)之規定,其二樓以上部分查報拆除,一樓部分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於原範圍內以壹層式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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