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家有一塊農地跟別人家的農地相鄰
在中間應有一條國有土地10米道路
現在他們將農地拿來作為商用
並且將中間道路地及我家所有之一部分土地全部舖上水泥
還劃格子出租他人擺攤
現在我們想要收回土地自用
他們卻寄"存證信函"給我們,要限期我們10日內去拿租金
(我們之間並沒有簽訂租賃契約)
並不得動用、移動、毀損到他們放置在我家土地上的一磚一瓦
否則就要提告資
我想請問:
1、我們只是想要拿回土地自用,不知有什麼辦法?
2、他們這樣是否構成侵佔?
3、我們有什麼辦法自保?沒去拿租金會怎樣嗎?
4、我方需要用"存證信函"回覆他們"存證信函"以自保嗎?
真是萬分感激~謝謝
A:
一、刑事上可以告他們竊佔,民事上可以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土地。
二、是竊佔。
三、如果沒有租約,最好不要去拿租金,否則恐怕會成立不定期限租賃關係。
四、可直接提起民、刑事訴訟,不一定要寄存證信函,如果要寄的話,記得表明雙方沒有租約,且對方以涉及竊佔罪,請他們在期限內將土地恢復原狀返還,否則你們就要提起民刑事訴訟。但不建議自行移除,以免增生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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