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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死亡,誰為優先清償者?


鍾O 發問於 2007-10-21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保人死亡
其子女應為優先清償債物還是為該借款人的兒子?


爺爺生前幫他的兒子(即二伯)做貸款的擔保人,而後爺爺在14年前過世
之後我二伯停支付貸款,並將財產全部轉移給他兒子,以規避農會的追討
如今在沒有接獲任何通知下
父親的房子突然被法院貼上封條說在兩個月內要開始與銀行協商清償還債,不然就要拍賣掉


請問
1.就法律程序上,有否可解套的方式(對於爺爺這筆貸款的擔保完全不知情,也就沒有在當時拋棄繼承)?
2.在擔保人已死亡、借款人已脫產的情況下,就還債的順序上,是擔保人的兒子優先還是借款人的兒子優先被追討?
3.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告其(二伯)惡意脫產嗎?若是可以二伯將面臨什麼罪行,該貸款可以歸還在他身上嗎?(其家境相當有錢,但都不在他名下)
4.對於為事情前做任何通知的農會而言,是否有任何的相關責任可追討?
5.有去找二伯協商過,她們堅持不還這筆貸款,說是讓我們家的房子被拍賣時,她們再去將房子買回來過戶給我爸爸;或是拍賣沒買到時會買ㄧ棟新的房子還我們.....就這些保證,可否立下有法律效力的字據,最為以後追討的有利證據?
6.目前之有房子被貼上封條,試問爸爸名下的公司及存款會受到強制扣押嗎?
(不想見到爸爸辛苦30多年的心血就這樣消失!!)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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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沒有,你爺爺應該是連帶保證人,現在連帶保證由你父親(及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二、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含其繼承人)之還款順序相同。
三、如果惡意脫產可能涉及刑法損害債權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債權人並無通知義務。
五、要看有無逾越時效,你們可以行使民法的撤銷權。
六、請他的兒子(或其他有財產的人)作連帶保證,或直接設定抵押權較有保障。
七、房屋不足清償的話,就會。
第 244 條 (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 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 245 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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