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本公司之前有與另一家公司簽訂買賣合約
但因對方未盡到負責銷售產品,任其閒置
雙方合約中,有一條提到『任何一方如有破產、重整、解散、停止營業情形時,本合約自動終止‧』
所以本公司採取新增股東方式以為重整
但對方卻說是要法律上的公司重整才算
因合約上並未明訂重整的含意
請教合約中的所謂的重整,必須以對方所說的為準嗎?
或可以我方的認知為準呢?
謝謝您的幫忙!
A:
一、契約之解釋應該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提問人所述之重整,其全部內容為『任何一方如有破產、重整、解散、停止營業情形時,本合約自動終止‧』故其所謂之重整應指公司法第五章第十節之「公司重整」。
二、提問人所述之「新增股東」只是公司股權結構改變,並非重整。
三、因此,對方認為「是要法律上的公司重整才算」,應該較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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