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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問題請教


鄭OO 發問於 2006-03-10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方上個月初與人一同開設一家泡沫紅茶店(其實應該算茶攤),因為當初白紙黑字寫好的合作模式是資金全由我方支出,而店面的經營及管理全交由對方負責及管理,我方只需負責帳務看管及店務監督,現在問題來了~沒多久開始發現對方在帳目上常以店務繁忙為由推託提出,之前交給他的部份資金還掉了5萬元,開店沒幾天就說他需要錢週轉,希望店舖第一個星期的營業額借他(店舖生意算很好)這個不談~當初談好的"3千元以上支出必需支會另一方"對方也沒做到~常常自己決定什麼就買什麼~都沒找我們商量!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合作關係已無法維持時,拆夥時需注意些什麼?如何拿回我方的資金?我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先行寄退夥聲明的存證信函給他呢?

出資:甲方0元(技術提供及店面全權管理營運 ;乙方(我方):40萬元(帳務管理)
合夥源由:我們本是甲方(他已有自家經營的一家茶攤)的忠實客戶,因為對他的茶飲還滿肯定的~所以當他找我們合夥時,我男友沒多久就答應了。因為我方本身白天都是上班族,單純只是想拿一筆資金做投資,沒想到才沒多久帳目及人的問題一一浮現,搞得我們精疲力竭。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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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先以存證信函聲明退夥,然後進行清算程序,取回財產。
問題在於,當時對方是技術出資,就其技術部分與40萬元究竟是應換算為多少錢?應占多少合夥比例?
技術出資並非無價,並非結束合夥後你可以取回你的錢,他取回技術,實際上他取回的可能是你投資的一部分錢。
如果你們當初有言明賺的錢怎麼分,那就是你們的比例,故在處理上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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