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有一子,約三年前離家出走,這三年來未曾與家人聯絡,期間更已將戶籍遷出。目前他人在何方,經濟狀況是否還過的去,家人皆無從得知。
關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由於他過去曾有卡債及借貸,不知是否已清償,想請教若萬一我那失聯的兒子發生不測過世,我和我先生,以及我另外兩名子女,沒有在兩個月內被告知他已過世之消息,是否會因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而必須繼承起他的債務?
所謂『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中的『不能通知者』要如何定義?需要提出哪些資料來證明我們並未及時得知被繼承人身故知消息呢?
謝謝您。
A:
您好,
拋棄繼承乃自「知悉」時起算,故你何時「知悉」發生有繼承之事實時起算。而非自死亡時起算。若你擔心失聯,則請向警察局報案失蹤人口。至於你「何時知悉」,乃證據之問題,何種證據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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