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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店與訂金之問題請教


蔡OO 發問於 2006-03-08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大律師們您好:
小弟目前欲頂下一間咖啡店,該事業體屬連鎖加盟體系。營業處為承租。對方開價頂讓金為八十萬,簽約金需先給25萬元,餘款等交店時同時付清。由於資金上的調動,小弟欲以五萬元先付訂。
請問:
a. 在付定金時,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以免對方收了定金卻不認帳?是否有合適的契約書可供參考?
b. 請問對方索款的方式,是否有任何需要注意之處?如簽約、接店時?
c. 在付定金時,是否需要請原屋房東、加盟體系總公司之人員到場?

懇請解惑,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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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付訂金必需取得收據,如果訂金契約書,請寫明。但你的五萬元與簽約金25萬元不清楚,故提醒你付訂金之前,需先言明訂金在何種情況下可取回,何種情況下會被沒收,以免有爭議。
2、有無需要注意之處,需視你支付價金的能力及取得何種權利而定,以你的立場,當然是愈快取得加盟權利及簽訂營業處之租約。最好是直接與原來的房東簽約,不要跟前手(二房東)簽約才有保障。
3、為使頂讓順利,於付定金時可請原房東、總公司人員到場簽訂四方契約,反而可以讓你獲得更多的保障。
4、若仍有疑慮,可委請律師為代理人。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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