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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工職災薪資補償爭議

勞工職災薪資補償爭議


林O 發問於 2007-09-28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與一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書
主要負責房屋介紹邀約工作
訂明每日工作時間及契約期間
今該承攬人於契約末日96,1,23日發生車禍受傷住院
八日後就没工作也没有訙息
本公司於96,9,11日接到勞資事務基金會開會通知
原因是該承攬人主張雙方是僱傭關係
要求發生職災後薪資補償


我想請教二個問題:
1、不管最後法院是不是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我們雙方合意簽訂之承攬契約書是有期限的,承攬人可以要求該期間日以外的薪資補償嗎?
2、該承攬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進行訴訟階段,還在申請事故責任鑑定中,如果最後鑑定結果是承攬人的過失,是不是就不構成職業災害事故了?


以上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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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此時勞方是基於民法第193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
2.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若通勤災害被視為職業災害,依勞保條例與勞基法之規定,均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民法第483-1條與第487-1條,亦賦予資方高度的保護義務。故即便是勞方之過失,資方仍不得免責,惟資方可以民法第217條第1項主張勞工與有過失,而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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