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10/29日建設公司交屋當日在新屋處遇見買方,由於是舊識,買方看過房子也很滿意,於是在同年11/24簽訂買賣契約,當天買方先付頭款一百萬,交由代書處理完稅作業,剩餘款項則待對方貸款撥下來.
後來,對方開始以貸不足款項作推委,連完稅都沒有,並對代書表示不想承購,等到一月左右,又說想要多一個共同承購人,但是,數次與對方通電話或是見面,對方都不提到共同承購人的事,結果,又是由代書通知本人說對方想增加一位承購人.等到一月中,房屋出現滲漏,建設公司派人前去維修,買方又說房屋有瑕疵,要等到修繕完畢.同年二月初,建設公司通知修繕完畢,二月中,買方說擔心會有後遺症,希望建設公司及樓下鄰居能簽署證明,表示無滲漏狀況水壓也一切正常,才願意繼續進行貸款.二月底,對方詢問代書是否可以片面解約,三月初,對方又對代書表示希望兩方能約出來談談,代書是推測對方想要議價.
請問,本人該如何處理?如果需要寄存證信函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另外,在這個狀況中,代書有無為盡之職責??
我可否先將證件撤回??
謝謝!
A:
您好,
1、該如何處理,端看你是要繼續契約還是解除契約?先看原買賣契約的違約條款再決定你的作為。因為對方顯然有給付遲延之嫌。
2、存證信函在於表明你的立場及主張的法律效果,建議你委請專人會比較好。
3、代書通常僅係受託辦理土地、房屋過戶事宜,尚難謂有何不盡責之處,惟因不知你委任代書之範圍為何,是否有失職,請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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