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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日是否可以為國定例假日?

離職日是否可以為國定例假日?


約OO 發問於 2007-09-18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事實:
A、本人於08/24已向主管口頭提出辭呈,並請主管於08/27向人事部門經理領取離職單,但因人事經理要求必須是本人親自來才可以領取離職單(公司可以有這樣的規定嗎?若是有,合法嗎?還是口頭提出即可?),以致於本人直至09/03始領得離職單。然本人之離職告知已於08/24到達公司(與離職生效日有三十天以上),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


B、本人於離職單所填寫之離職生效日(在職最後一日的前一天)原為09/26。但因人事主管認知,認為離職之當日(在職最後一日)一定要為上班日,故人事主管認為中秋節為國定例假日,本人不得以該日(09/25)為在職最後一日,並強烈要求更正離職生效日為09/22或是09/27。但若填寫為09/22則不能領取中秋節之半個月本薪。(依據現任職公司聘任通知規定,年節獎金發方式如下:中秋節當日仍在職且服務滿一年者,發放半個月本薪。)


請問各位律師
公司對於在職最後一日的認知是否正確?本人填寫09/26為離職生效日是否可行?公司可以拒絕嗎?


多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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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仲懋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A:  離職日能否為國定假日,要先看你當初進公司時簽立的雇傭契約或其他人事管理規約有無此項規定,如果不確定的話,可以問人事主管他這麼主張的依據,原則上雇傭契約屬民事契約,所以適用私法自治精神,要尊重你們雙方當初簽署的約定,但若沒有,就要回歸民法及勞機法規,而目前現行法並沒有任何有關離職日不得為國定假日之規定。若人事主管堅持不肯退讓,而涉及的利益不小,建議請勞工局介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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