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日前找到一份兼職的工作(以時薪計算)
工作時間為一年並且要簽訂契約
契約上有說如要離職必須賠償一萬元的違約金
且兩年內不得再找附近的類似機構工作
試用期為三個月
我簽約後,工作了兩個禮拜因私人因素想要辭職
請問這幾天的工資是否能拿回來?
一萬元的賠償金是不是一定要付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工資是你工作的代價,無論你有無違約皆可請求;而違約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你們已經約定違約金(預定損害賠償額),但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有權酌減。建議你先自行協商,再依次請求勞工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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