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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律師財產分配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6-03-06 | | 傳統製造業

Q: 如果在長輩仍健在時已將名下房子過戶給兒子,
1.那麼女兒在長輩不在時,可否申請遺產權利?
2.若2個兒子當中其中一位分的房子只有市價200萬,是否可向另一位兒子的房子市價有500萬,
中間有300萬的差價,可否向他要求平分這差價?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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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民法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是女兒如果為繼承人,則當繼承事實發生時,當然有繼承權,只是遺產之計算及是否可再受分配,需視遺產之數目而定。
2、房屋是在繼承前分的?還是繼承後分的?若是繼承前即分得房屋,除非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超過之部分無需返還。若是繼承後分的,視雙方分割協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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