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公司負責人)用他的公司名義去做貸款,另外他跟我都是連帶保證人,但是出了狀況,我們收到了法院的支付命令,雖然我朋友有再跟銀行在協商,但是也向法院提出了異議申請,我的問題如下:
1)我是否也要跟法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內容是否也要跟我朋友一樣?
2)連帶保證人都是無條件要清償債物的,但是銀行都是直接跟他連絡找他談,卻沒談到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這個部份,是否是因為我朋友是公司負責人且他也有出面的關係,所以目前對我影響不大?
3)因為當初找我做保時,我沒有工作也沒有動產跟不動產卻審核通過了,這部份算不算是有瑕疵?我是不是該就這部份來向法院提出異議?
謝謝~~
A:
一、應該先問的事,你有異議的理由嗎?如果擔任保證人屬實,金額也沒錯,異議以後只是以後多賠裁判費而已(異議以後變訴訟程序,而訴訟費用比支付命令費用高)。
二、銀行可以對連帶保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部或部分請求,你朋友還不起之後,銀行就會找你。
三、不算(或許現在不找你,就是因為你沒有工作也沒有動產跟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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