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進您好~
三年前與朋有合資開設資訊公司
後來因財務困難之故,負責人提議以減資方式沖銷負債
約96年2月將資本額750萬減為300萬
之後,又立刻因資金需要增資300萬
其中有三人認股分別為 250、30、20於96年4月1日前到位
負責人此時將持股增加到50%以上
我身為公司監察人,於4月底因故被負責人辱罵後離職
之後要求調閱公司帳冊被拒
還揚言想看帳 "先當負責人" 就給你看
我懷疑增資的300萬並未實際到位
他們有走漏口風,說有安排150萬是要給將來員工認股之用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此事?
1. 因我有出增資20萬,後被人羞辱趕出公司,資金該如何以合情合理的方法索回?
2. 是否要辭監察人職務(對負責人誠信質疑)?
3. 是否需寄存證信函,以保障個人權益?
謝謝您的寶貴建議
日安
A:
一、提問人所的離職,似乎是指辭去公司經理人或受僱人之職務,而非辭去監察人,而公司監察人本來就有檢查公司業務及帳冊之權限,也可委託律師、會計師行使此項權限,如果公司負責人拒絕時,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如果提問人已非公司監察人,但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亦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應否辭去監察人職務,提問人應自行考量,但公司負責人誠信有問題時,正是需要監察人發揮其功能。
四、有無寄發寄存證信函之必要,應視目的、內容為何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第 245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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