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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疑似不實廣告及資訊不透明


許OO 發問於 2007-09-07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近來加入一家號稱免加盟金的茶飲聯盟
該公司號稱全省已有60幾家聯盟店
(有誤導嫌疑,沒講有沒有掛上他們招牌)
卻一直無法公佈在哪
(如果沒有不知算不算廣告不實,有公佈在大眾媒體)
當初卻傻傻的接受花言巧語仍然加盟
如今經營不善且部分原物料已被合約綁住


想請問:
1、合約書封面公司名稱為XX聯盟與合約內容所簽的公司名稱XX茶業不同,XX茶業負責人為男性XXX,與我簽約的則為女性XXX代理簽約,但女性為合約書封面公司的負責人,此份合約書是否有效?


2、此外杯子規定一定要向他們購買,但是他們出的杯子部分規格是空白杯,無公司行號名稱是全透明及全白的,請問這樣我仍然需向他們購買嗎?(因為一樣是空白卻與自行購買同規格價差高達一倍)


3、另外小弟在工商服務網查不到該聯盟也查不到某XX茶業,假設我的開幕日是在他們登記註冊之前,那原本的契約是否有效?有保留出貨單準備當證據(想擺脫無止盡的欺騙及剝削了)


煩請解答,不勝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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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說明加盟體系之狀況(詳附件),本件加盟業主未依規定辦理,可能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故你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二、至於契約有效與否,除非其條款違反法律或禁止規定,否則原則有效;但如果你是被詐欺或有解除權存在,則可撤銷或解除合約。
三、禁止使用其他供應商提供之貨品(跑貨),是否有效,應視其有為違反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而論(附件二),依提問人所示,此項限制似乎不當限制加盟店主行使權利,但仍須由法院會就個案作最後判斷。


附件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
88.06.02.第三五九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第六二八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11.25.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一、 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規範。
二、 名詞定義一
本規範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三、 名詞定義二
本規範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係指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之他事業。
四、 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 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資本額、營業地址、營業項目、設立日期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 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 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 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 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 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 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五、 契約事前審閱期間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六、 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附件二
第 247-1條 (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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