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一外商公司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也是在台分公司之經理人
今因理念與該外商不合擬予辭去該職
無奈外商一直不予處理
而經向經濟部商業司洽尋只得下列解釋(註一)亦無法處理
今擬請教本人欲取得民事法院判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如何辦理?
(因對方為外商公司)
我應準備那些資料呢?
如蒙賜教,不勝感激
註一;(經濟部九三、一一、一五經商字第0九三00六二一二三0號函)
外國公司與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經理人為委任關係 按外國公司與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台分公司之經理人,均屬委任關係,代理人及經理人一經辭職即生效力。至該外國公司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按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並不影響其辭職之效力。
A:
一、提起確認之訴,要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該登記有影響到你法律上之利益,且可依法院之判決於以除去;因經濟部之解釋已表示「代理人及經理人一經辭職即生效力」,因此法院可能認為你沒有提起確認訴訟之資格,因此表明你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你必須先準備的。
二、因為該公司在台並無「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你已辭職),則被告公司欠缺代理人,是你必須面對及準備的第二個問題。
三、縱你取得確認判決,經濟部是否願意配合變更登記,也是問題(只有撤銷股東會之訴可由法院通知經濟部)。
四、以上可知你提確認之訴甚為困難,故除非有必要,並不建議你立刻提出(也許你辭職以後,公司就辦理變更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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