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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年資的起算和年假的規定

關於年資的起算和年假的規定


安O 發問於 2007-09-05 | | 其他

Q: 我的現職是某學術單位約聘研究助理 在去年十一月到職的
根據此單位規定 服務滿一年就可有七天年假(勞基法也是這樣規定)
但前幾天由人事處得知 根據”勞基法”規定
要有一張從一月簽到十二月的聘書 才算服務滿一年
所以我必須等明年一月才會有年假
照這樣說來 如果有人是二月一日到職的 不就要等工作一年十一個月才算服務滿一年 才能開始有年假
這真是太奇怪了! 

我查了相關法令 發現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這是不是表示我可以根據這條規定主張十一月起休年假的權利(如果僱主拒絕 我可以提告之類)?
或者所謂”受僱當日”是可以隨僱主解釋的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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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原則上是自受僱日起算滿一年以後,每年可有七天休假,受僱日不能任由雇主解釋。
二、但有的公司為了便利計算休假起算,會以一個完整的年度作為計算標準,此時可爭取依前一年度在職期間佔全年度之比例,計算下一年度休假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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