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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小O 發問於 2007-09-04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洪瑞燦律師:

非常感謝您這麼迅速的解答我的疑問;不好意思再次提問,1:目前此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還可以找勞委會解決嗎?另外當初進公司有簽訂~定期契約期約一年(我計工作2年3個月)當然內容有許多不平等條約;如,需提撥薪資幾%作錯帳保證金,業績未達多少打九折等等,其中一項;違約損失由甲方(員工)全額負擔.(未提何種違約)2:資方以我有簽契約為由要求賠償而提告,請問適用嗎?而契約最後有載明:此為定期契約(沒簽新契約)契約期滿或終止不得請求資遣費.再次感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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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26條者,雇主會受處罰,當然還是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請求其調查。
二、依提問人所述,該契約是雇主預先擬定,預訂與多數受僱人簽約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如契約條款不合理或加重一方之義務,該條款無效。
三、定期雇傭契約期滿或終止,雇主可以不給付資遣費。
第 247-1條 (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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