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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是否已構成背信?


cOOOOOO 發問於 2007-09-02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遭遇兩項難題,希望您能幫忙。


本人於原屬某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擔任董事兼副總一職
董事長與本人股份相當,公司註冊資本額為1600萬
92年自95年期間部份股東因個人問題
有四位股東陸續向該公司董事長要求退股
董事長於未經股東會決議的過程下陸續退出股份
其中有兩位的股份由本人及董事長及部分股東轉讓承接
但有兩位是由董事長要求直接由公司運轉資金退出,但未經減資的過程
現A公司直接將所有剩餘股東股份依比例直接提高
提高後本人股份為421755股,佔公司股份約為26.36%
本人深知此部份會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
因此多次要求開股東會處理,但董事長均不理會亦未辦理減資
後因A公司營運狀況不佳
董事長請求本人南下高雄設立公司背負高雄地區管銷
同時約定由本人退出16.36%的股份作為本人新設公司的運轉資金
依當時財務人員計算應為1259598元
(財務人員出具簽呈,本人出具公司設立規劃書,唯董事長均未簽署)
本人基於互相信任的狀態,遂離開原任公司
至高雄設立新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並陸續由該公司進貨銷售
本人基於之前的約定進貨,直接由應給付A公司貨款中扣除相關股金
直至1259598扣完,B公司開始支付貨款!
但因市場狀況不佳,兩家公司均持續虧損
期間A公司董事長多次表明不再願意替股東賺錢
並於96年七月底要求本人交回B公司所屬市場
轉移至其所屬之C公司
(他並未擔任股東,僅聘請人頭擔任)
同時亦將A公司市場轉移至C公司
現A公司董事長反過頭來表示當時並未承諾本人退股
並要求本人給付所有貨款給A公司以避免A公司跳票
本人因B公司持續虧損,早以僅剩應收帳款約40餘萬
若不退股則尚有170萬之貨款被要求給付
現本人所屬之B公司已結束營業,本人亦無工作收入
本人經與該董事長多次協商
董事長希望本人開立90萬支票供其週轉A公司的銀行貸款(約差200萬)
本人經營期間約為九個半月
其中六個月均無支付貨款紀錄,A公司亦無追討動作
本人因該董事長移似背信的行為,同時擔憂其他股東的告訴
因此尚未將剩餘的應收帳款40餘萬給付A公司
本人已先寄發存證信函表明本人不再擔任董事一職


我想請教律師:
1、該董事長的行為是否為背信?
2、本人手頭上有當時所商談的退股資料往來電子郵件(由A公司所發出),對方也未催告本人相關應收帳款。
3、我是否應先將差異的應收帳款給付該公司,還是等待後續的處理?
4、若我接受該董事長的要求支付90萬的支票(43萬一期,其他三萬一期連續15個月),本人亦不確定是否有能力兌現,那我是否應該接受此要求?
5、我也擔心其他股東會否有其他後續的作法?


麻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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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減資亦須對所有股東平等減資,不能針對特定對象;A公司擅自將公司資金還給股東,行為人已觸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該法為背信罪之特別規定)。
二、相同的,提問人也不可以用所謂的退股金去抵B公司的應付貨款。
三、本人認為B公司(不是提問人個人,提問人與B公司是不同權利主體)應負全部貨款。
四、你應該是有能力才簽支票才對,故是否應接受你應該自行仔細評估才對。
五、我想你們都把公司當成合夥在經營了,而法律上合夥與公司並不相同,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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