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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證明非詐欺行為?


連OO 發問於 2007-08-30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室內設計公司的員工
因為公司經理人 (不是負責人)捲款跑人
因為之前有些發包的廠商是由我發包的但是也是需要公司授權同意
多半小型公司同意廠商施作並無書面說明也就是說沒有上級確定簽名
因為這個廠商是第一次配合沒想到公司就發生這樣的事
這個廠商就咬定只有我跟他接洽
只有我在工地告訴他我要怎麼作我必須怎麼作
就這樣咬定我一定要付給他這筆款項要不然他會告我刑事詐欺
因為我無法提出公司授權的書面說明
因為其實經理人才是真正的負責人而公司負責人只是一個人頭


請問:
1、我到底要怎麼證明我不是詐欺?
2、要怎麼證明我是員工需要哪些資料?
3、因為我之前也調過勞保資料但沒有負責人的名字,那我必須要提出哪些證明?
4、其次就是如果公司被經理人給撤銷了那有相關其他問題嗎?


麻煩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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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連小姐:妳好!
1.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為手段,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因此如妳公司經理收取客戶工程款後,存心騙取他人施工之不法利益,由你出面與包商簽約施工,他則捲款潛逃,妳本身純係被經理利用時,只要證明自己與經理無犯意聯絡即可免於被以共犯起訴.
2.此時妳須將受顧之相關資料提出為證,證明妳只是公司之職員(如薪資扣繳憑單,勞保員工名冊或其他任何可以證明員工身份之文件)聽命於公司經理,並將公司經理及委建客戶之相關資料(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內有登記其名,或過去其以公司代表與人所簽之契約,來往之文書等)交付治安機關配合調查,檢警單位應能釐清事實.
3.如果經理所捲之款非本案之施工款,或僅收委建客戶少許之訂金,則包商施工之工作物應還在客戶委建之標的物上,則請客戶出面與包商接洽,似能從民事層面解決本問題,當亦無所謂詐欺之問題.
4.公司如被經理辦撤銷,則可從申辦撤銷者,或原登記之股東,查出實際負責者,應不慮其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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