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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簽工作契約能否申請資遣?

未簽工作契約能否申請資遣?


吳OO 發問於 2007-08-27 | |

Q: 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五月中旬到職
與公司沒有簽約
也不知是否有試用期
她在七月底某天請假
結果下午就被告知不用進辦公室
雖有給付七月的勞資
但她能否申請資遣費用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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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能否請求資遣費,端賴是否有試用期間而定。因試用期間依目前實務見解,係採終止權保留說,故在試用期間內雖勞動契約已發生效力,但雙方皆保留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行使該權利可容許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勞工不得請求。惟試用期滿或雙方並無試用期間之約定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雇主若非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勞工自得請求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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