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因家人重病跟公司辦理留職停薪
但近日公司將結束營業
會將目前的業務轉到總公司做
有兩個問題請教:
1、如果現行員工有遣散費方案不知我是否也享有此權益?
2、員工福利金我是否也有相同權益?
謝謝您的回覆
A: 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資遣費之事由,台端即得請求資遣費。惟留職停薪,使原本為繼續性契約性質之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故有關年資之計算必須將留職停薪之期間予以扣除。至於員工福利金之部分,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辦理,即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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