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9/5就要調解了,而且公司也發存證信函給我,所以想問一下有機會贏嗎?
8/22公司叫我離職時(我工作4年多,表現良好絕無重大錯誤,可能是得罪某些人才...)曾要求我簽下下面這份切結書:
[甲乙雙方經協商,乙方8月22日離廠,甲方為使勞資和協同意支付8月22日至8月31日止這段期間的工資,從此終勞僱關係,爾後雙方均不可有任何的意義,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憑.]
當天下午為了申請失業給付(以防萬一找不到工作),向公司申請了一份非自願離職書,上面還勾選第五款離職原因(勞工局說第五款需發給遣散費),所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文發到公司後公司不認帳,認為都簽切結書了,應以切結書為準,那份非自願離職書只是誤填,也因此發存證信函給我,勞工局是說可以求償的機率一半一半,我想知道真是如此嗎?切結書跟非自願離職書哪一份效力強呢?我是認為都簽切結書了應該是沒勝算了,想說調解會那天就說不爭任何權益放棄算了(只是有點不甘心)....最近還要面試還蠻累的.....
A:
本件事實,應先確認勞僱契約是否終止?若有終止,是何時終止?若有終止,是自願離職,亦或是非自願離職:
一、依台端所述事實,雙方先行於八月二十二日簽立自願離職之切結書,因此,由此推測雙方意思表示為合意終止,但到底是由僱主或勞方先提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似乎不是很清楚,因為切結書內容,是雙方合意,內容未提到要給付資遣費,但終止後到三十一日之薪資,僱主仍然給付。從第三人觀點,該切結書似乎可證為自願離職。
二、就向勞工局請領失業給付之證明書類,是在其後填載的,僱主雖在其上曾勾填非自願離職,但是否可因此證明是僱主提出終止契約,而僱主應給付資遣費呢?由上述內容應知,系爭契約在上次切結書簽立時已結束了,其後之文件是否可再證明是非自願離職呢?吾人認為應該是不行的。
三、結論:勞工局給台端的答案謂求償機率是一半一半,原因就在上述理由。在法院訴訟,也許遇到較同情勞工的法官會將求償機率提升至一半一半。就目前證據而論,求償機率應低於一半。為免涉訟曠日費時,在金額相差不大的情形,和解是最好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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