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問題一、如買方未按照所簽署之合約書內容付款,目前也無力承擔給付尾款,是否得由賣方收回經營權力。
但目前賣方並無意收回,如此之下法院判決會如何處理?
問題二、經營權之所有權人現在仍為賣方,合約書第十一條載明以共同設立合作,以利後續更名,但教育局後來並未承認有此一方式更改設立人,請問買方目前是否為經營權的所有人嗎?
問題三、如果買方放棄經營權,之前所給付之款項也不收回,合約能否解除?
以上,感謝回覆!
合約書內容(此份合約書業經苗栗地方法院公正處公證)
甲乙雙方茲因店面轉讓事誼,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就自己所擁有坐落於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
店內營業設備暨喬登美語加盟權利與義務--如附件〈移交清冊〉,全數讓渡予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後於 年 月 日定為交接日,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欠稅、欠賬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四條
本契約標的未點交完成前,如有發生被人侵占偷竊或天災地變等事,甲方須負排除及修復,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俾使乙方可完整取得標的。
第五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柒拾萬元整;將本契約標的之所有權讓渡予乙方,乙方同意分三次交付所有款項於甲方, 第一次給付定金伍萬元整於 月 日交付甲方;第二次給付金參拾萬元整於 月 日交付甲方;第三次給付金參拾伍萬元整於 月 日交付甲方。為保障甲乙雙方權益,本契約從甲乙雙方同意簽名後,立即生效。
第六條
甲方店面為加盟連鎖體系應於交接日前順利轉移各項加盟權利與義務予乙方;同時乙方願開立貳拾萬元整之本票予甲方做為加盟履約保證;屆時約滿日〈96年11月30日止〉乙方需配合甲方與喬登總管理處完成解約手續後再退還乙方。若乙方有意繼續加盟喬登美語得委請甲方協助洽商。
第七條
乙方若未依本契約於民國 96年 05 月 01 日前交付所有款項,甲方有權收回本契約標的之所有權,並沒收乙方已繳付之訂金款項。
乙方未交付所有款項前,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甲方之權益者,甲方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 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 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 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甲方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若甲方收下訂金後,甲方不按契約履行,甲方應將乙方已繳付之訂金如數退還外,甲方還另需賠償相同金額訂金予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轉讓包含店面租賃,乙方需與房東另簽訂租賃契約。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以 96年 05 月 01日為基準日切割所有帳目,包括學費、教材費、水電……等之所有應收及未支款項;基準日前產生者歸甲方之後產生者歸乙方負責。
第十條
甲乙雙方自完成點交後即銀貨兩訖,不得營運好壞成敗或任何理由而要求對方增加或減少頂讓金額。
第十一條
因礙於補習班變更登記法令限制,甲乙雙方同意先以共同設立人作變更登記待6個月期滿,甲方再無條件撤銷共同設立人登記;甲方未撤銷前交於乙方經營期間班內所發生之利益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一概與甲方無關同時甲方在此期間亦無權過問班務經營。期間甲乙雙方亦不得以補習班名義及產權從事變賣或借貸行為。
以上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昭信守
A:
您好,
1、法律上可選擇解約收回或請對方繼續履約,既然賣方無意收回,則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對方給付尾款。
2、對外關係,仍以賣方為經營人,至於兩造之間,應視兩造契約而定。反過來說,教育局不同意如此變更,賣方是否可以順利請求尾款,恐有問題,甚至可能會影響本件契約整個的效力能否履行。
3、解約有約定的解除事由或經由雙方再次協商解除,若雙方能取得共識,把原來的契約解除,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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