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台新銀行的車貸債務在刑事偵查庭後已全數清償,但仍接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刑事簡易判決的公文書,我該怎麼辦?當時在偵查庭時承認車子在友人的車行修理,等修好後賣得的金額將全數償還台新銀行,但在債款還清時,車子還没賣出,曾表示要將車子還給台新,台新不願意收(上述皆有記錄可查)
請問?這樣還算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嗎?我可能的刑責是什麼?( 我已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被判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的前科)
A:
小慧:妳好!
1.由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章有關之罰則非告訴乃論,因此若有違反,縱使事後全數清償,仍會被處罰,只是如在 判決前清償,法院應會從輕處理.
2.妳的刑責須視妳違反何條規定而定.因妳未具體說明行為的態樣.因此不好確定.不過如係意圖不法利益而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時,依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額度另有規定提高標準).
3.妳前面的徒刑雖是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於執行徒刑一樣.如此次係在五年內再犯,則是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須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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