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代理之 A品牌汽車安全座椅
為B品牌汽車製造商於公正單位實車碰撞測試時
唯一採用安全座椅的
但並未被該汽車製造商列為原廠零配件.
請教各位大律師
若在商品廣告中陳述:
"B品牌汽車於實車碰撞測試時,採用A品牌汽車安全座椅."
上述乃是事實之陳述
也有有公正測試單位的證明文件,
但是否仍會侵犯B品牌之商標權呢?
懇請諸位大律師協助, 感恩!!
律師
A:
如果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
善意且合理使用之規定
並不會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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