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工程公司設計師
目前接了一老屋翻修案子
設計階段與屋主皆有挑選材料及講明施工方法
但事後完工時,屋主找來自已從事同樣工作的親戚驗收
將各種定案的材料、成品及櫃體予以最差的品質鑑定
請問施工過程中一直有和屋主確認
且估價單亦有寫明施工明細
亦有附上施工圖平面、3D圖樣,是否可以拒絕更換材料?
且水電工程已完工
現屋主亦以一通電話知會”叫水電不要來了,我叔叔說叫他兒子作也比他作得好”此類的話
是否可以拒絕屋主以外的人現場毫無明確定義及標準的驗收呢?
因為屋主要找自已熟識之工程人員進入施工
已按屋主完工之工程是否可以請求按比例分割工程費用?
謝謝您的回覆
A:
王小姐:妳好!
1.依民法第四九二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另民法第四九三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同法第四九四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物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2.因妳承攬之工程屬於"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之範圍.因此縱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須修補亦得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拒絕修補.請求減少報酬之方式解決.
3.惟如依妳所言,妳確已依約施工完成.即可照雙方之契約請款.並無瑕疵修補之問題.此時如雙方各持己見.而對方又堅謂妳未依約履行,則此部分可能須經由訴訟,請專家鑑定解決.訴訟前則須就有爭議之部分注意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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