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賣家寄錯電壓排風扇(客人要220V寄錯110V),買家也沒發現導致排風扇馬達燒壞,目前已經退款,請問排風扇的損害是賣家要負擔嗎?
A:
1.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意旨: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雖具有共通之成立要件,即包括事實要件(行為或給付、權益侵害或債務不履行、損害及因果關係)、違法性及歸責性(可歸責事由)。惟在侵權行為方面,其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本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乃科以抽象輕過失作為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加害人行為自由之平衡點。而在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應視其有無盡到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注意義務而定,如其注意義務未經約定或法律未規定者,原則上以故意或『過失』為其主觀歸責事由,至於過失之標準,則由法院依事件之特性酌定之(民法第220條參照)。
2.您記錯物品致買主排風扇馬達燒壞,依上開判決若主張不需負責,需舉證您寄錯與燒壞沒有因果關係。由法院判斷
3.另民法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您也可主張並舉證對方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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