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網購盲盒是否可以有七天猶豫時間?
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網購商品原則上有7天的猶豫時間,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例外於符合行政院「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規定,於商品種類符合「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且經網站告知無猶豫期的情形時,則消費者無7天猶豫時間。盲盒、福袋,並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的商品類型,原則上網購的消費者應有7天的猶豫時間。
二、惟依您的提問,您已拆開外盒包裝,此時是否仍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的討論結論:「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盲盒的銷售特性在於企業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及購得之機率」,但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無法預先知道「特定」包裝的內容物。所以您打開外盒包裝以決定是否喜歡該內容物,似乎不屬於盲盒商品「檢查必要而拆開包裝」的範圍內。
三、至於盲盒內的商品如有瑕疵,則企業經營者仍應提供退換貨的服務。
四、最末,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其法律行為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須者,無需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併予敘明。
以上答覆,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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