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版上的大律師,收到法官補正裁定要求五日內寫明上訴聲明、律師委任狀以及繳訴訟費用,就已經表明對高院判決不服了,法官看不懂?五日內可扣除在途期間?
感謝大律師賜教
A:
您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您所述情形,應係法院認為您上訴第三審有不合法的闕漏而得以補正,故定期命您補正,若逾期不補正,第二審法院會以裁定駁回您的上訴。其中上訴聲明有固定之格式(如同於第一二審過程中應該都有聲明過),須具體聲明「希望法院下達之判決主文」,若未具體記載或記載不明確時有可能遭到駁回。
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1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三審係強制律師代理,如無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但書情形)時,即屬不合法之上訴。而上訴訴訟費用之繳納,亦係法定上訴程式之一部分,須完成全額繳納後始為合法上訴。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雖有在途期間之規定,惟法院定期命補正期間是否屬於上開庭文所稱「法定期間」實務上容有爭議,建議您於計算五日期間時不要自行加入在途期間為宜,以免因是否計入在途期間見解有歧異等情形影響您個案救濟權益。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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