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我是對方車貸保證人,現在想要取消當保證人
對方也同意說了會處理,但是兩個禮拜下來 完全沒有任何動作與進度
而對方訊息時常沒有回覆 沒有積極再處理
後續我才被通知 對方的車貸已兩個未繳 目前狀況算嚴重
但是對方一直沒有積極處理的意思
這種情況下 我這個保證人是否有辦法保全自己? 或是在法律上能要求對方的?
A:
您好,
原則上需債權人(即銀行)和債務人(即借款人)雙方皆同意才能更換保證人,且更換後的保證人要符合銀行的徵信規範,因此一般情況下,銀行不太會同意更換,甚至撤銷保證人。
此時,需區別您是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若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催討債務,確認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才能向保證人求償。若您是一般保證人,當收到債權人(銀行)要求您償還主債務人的債務時,您可以請銀行先提出證明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
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則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自動放棄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當主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時,銀行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
而當您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即承受債權人的地位,於償還的金額內,可依法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償的債務,並請求利息。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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