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終止美容契約。業者應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將您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您。
若您與業者間之美容定型化契約訂明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時,業者得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係以原價的課堂金額去計算者,原則上並無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但業者於美容定型化契約至多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且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依所述如果您與業者間之美容定型化契約記載業者得收取合約總金額5%的手續費者,與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牴觸,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回到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消費者於簽約日後接受業者有償的美容服務,並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於終止日後30日內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1)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者,業者得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OO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則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2)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
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3)得扣除手續費之金額
業者可於美容定型化契約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4. 依所述,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終止美容契約。業者應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將您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您。
若您與業者間之美容定型化契約訂明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時,業者得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係以原價的課堂金額去計算者,原則上並無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但業者於美容定型化契約至多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且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依所述如果您與業者間之美容定型化契約記載業者得收取合約總金額5%的手續費者,與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牴觸,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回到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5.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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