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本人要提問的是:104年6月8日到職,於114年3月31日離職,如何計算114年1月1日~3月31日特休假可休幾天呢?
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或服務達一定期間後,勞工即應依法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而前開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離職),而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
2.以上謹供參考,具體仍視個案情形不同而定。
法條提供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一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二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三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四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第五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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