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網購衣物試穿後不合,申請退貨及退款;
但商家只願意退購物金,供下次購物使用,
不願意退回現金是否合法?
A: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電商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消費者應將商品退回給電商經營者,電商經營者應將買賣價金返還給消費者,若消費者當初是支付現金,原則上電商經營者應返還現金給消費者,例外可以由雙方約定返還買賣價金的方式,例如返還購物金,但電商經營者不能要求消費者只能接受返還購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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